应届生签约注意九大事项

一、明确试用期期限

目前毕业生试用期长短的规定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般来说,试用期越长,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了解的也就越多,这是有道理的。但有些单位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规定与法规,随意“摸棱两可”约定,有的将试用期“拉长”,甚至有的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来“考察”毕业生三个月的时间,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毕业生一定要与单位签订书面“试用期协议”或“实习协议”,并索取该单位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便出现争议有据可查。同时要把握住签订劳动合同是试用期的根本大计。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

违约金的约定要慎重。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毕业生支付高额违约金。但实际情形是:由于用人成本较高,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设定了违约金条款。毕业生在遇到违约金条款时一定要慎重。

一般来说,违约金数额不能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法定社会保险数额相等。毕业生要与单位充分沟通,明确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和具体规定范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支付的违约金超过法定上限的,毕业生有权拒绝。

三、关于档案、报到证的迁移

毕业生在签约时一定要慎重对待,不要自作主张地改变户口和档案的相关内容。毕业生档案中有很多涉及身份、学历、经历的重要材料,是个人今后转正定级、职称评审、办理社保的依据。因此,签约时一定要考虑到今后可能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如果单位没有档案管理权,需要委托某人才中心代理档案,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档案转接手续,不要将档案交由单位代管。如果档案在个人手中,不能视其为已就业。报到证的迁移就更要注意了。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户口问题,一定要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学校。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地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的毕业生,一定要到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四、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内包括在工资中扣缴的社会保险不包含本人每月按规定缴交的部分。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对于毕业生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必须是真实有效并由单位全部承担的才能视为已参加保险并已缴纳有关费用。一些用人单位为吸引求职者主动要求签订长期合同或获取其他报酬,而为求职者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这是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作为求职者来说,要熟悉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等规定,在签约前问清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据实告知用人单位已参加其他保险的事实情况。同时也要注意,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的交纳问题正处于政策调整阶段(明年6月份之前北京市单位是否缴纳公积金是有条件的),要注意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自己的做法进行妥善处理。如果不打算在现在的单位定居下去又一时找不到其他合适的工作的话那么就需要利用国家赋予劳动者的自主流动权利用所学知识先自己打工攒钱在新的工作开始之后再作调整;但还要注意要和用人单位约定在什么时候调整或者转正后再开始交纳公积金的问题这样可以比较经济合算一些也避免了法律风险和社会上的诸多不便及后遗症了!此外很多大学生都在没有就业时放弃了上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因为刚毕业可能身体较为健康或对于医疗的需求认识不足而不愿意自己多交钱将来享受不到待遇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旦有了工作就要了解相关的规定及时参加这些保险了!至于失业保险其作用也是很大的对于保障生活是有一定帮助的!

五、关于违约金问题

毕业生在签约时一定要慎重对待违约金问题。一般来说违约金数额不能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相等。毕业生要与单位充分沟通,明确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和具体规定范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支付的违约金超过法定上限的,毕业生有权拒绝。

六、关于试用期工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知,“试岗期”内的工资应按照合同约定工资进行计算,只要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试岗期工资最低标准即可;有些企业又规定了若被证明为不合适的人还要扣除相应的培训费进行“二次招聘”给企业造成的用工成本的提高!这里关键要留好试用期证明材料!但为了在日后万一被辞退时有理有据千万不要忘记了用各种渠道(网络渠道等)在网上发帖进行一些广告宣传同时发上相应的照片以留证或带上一定量的照相器材便于证明某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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